尹大明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前范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6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1006号

原告:尹大明,男,1973年12月19日生, 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前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庆君,系村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鸿彬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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