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与李文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6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丹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李英,女,1971年8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文权,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预收500元,应退还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鸿彬

人民陪审员  刘振范

人民陪审员  王喜山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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