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23民初882号
原告:雷成军,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雷成文,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系雷成军弟弟。特别授权。
被告:程守富,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韩飞,女,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诉讼请求 :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款本金10000元,利息3600元,合计13600元。
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公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11年11月14日,被告程守富在原告处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600元。后被告偿还了本金20000元。尚欠本息13600元未付。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守富、韩飞共同偿还原告雷成军债款本息13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履行。
案件受理费70元(预收140元,应退还7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预收140元,应退还7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鸿彬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方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