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349号
原告:程霜叶,男,1977年4月10日,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
被告:吴迪,男,1990年8月17日,中信银行吉林分行,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宫海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霜叶与被告吴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霜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