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霜叶诉吴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5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349号

原告:程霜叶,男,1977年4月10日,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

被告:吴迪,男,1990年8月17日,中信银行吉林分行,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宫海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霜叶与被告吴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霜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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