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934号
原告:夏振涛,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郭柏义,男,1963年7月17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振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鸿彬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