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喜德与李金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5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21民初1283号

原告:张喜德,男,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文,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翰,男,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喜德与李金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8日,原告张喜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喜德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14.00元,减半收取计3407.00元,由张喜德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刚

审 判 员  吴延军

代理审判员  卞吉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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