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21民初1283号
原告:张喜德,男,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文,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翰,男,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喜德与李金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8日,原告张喜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喜德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14.00元,减半收取计3407.00元,由张喜德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刚
审 判 员 吴延军
代理审判员 卞吉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