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敏,宿文冬,张桂宝,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2016-10-01 22:15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902号

  (2015)昌民一初字第1902号

原告:程敏,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生,住址:吉林市昌邑区 。

被告:宿文冬,男,汉族,1990年2月3日生,住址,吉林市丰满区 。

被告:张桂宝,男,汉族,1974年7月30日生,住址,舒兰市法特镇 。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址,吉林市船营区 。

负责人:黄伟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思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敏诉被告宿文冬、张桂宝、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桂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敏撤回对被告张桂宝的起诉。

审 判 长  罗玲玲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邰思萌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