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902号
(2015)昌民一初字第1902号
原告:程敏,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生,住址:吉林市昌邑区 。
被告:宿文冬,男,汉族,1990年2月3日生,住址,吉林市丰满区 。
被告:张桂宝,男,汉族,1974年7月30日生,住址,舒兰市法特镇 。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址,吉林市船营区 。
负责人:黄伟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思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敏诉被告宿文冬、张桂宝、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桂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敏撤回对被告张桂宝的起诉。
审 判 长 罗玲玲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邰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