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688号
原告:张素燕,女,汉族,1956年12月29日生,无职业,住磐石市。
被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宁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燕与被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素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志奇
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
代理审判员 刘 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