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02民初1092号
原告:张强,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
委托代理人:任涛,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马文平,男,汉族,1958年10月12日生,住吉林市 。
委托代理人:郑人恺,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强诉被告马文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强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文平的委托代理人郑人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强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尹玉达成买卖协议,已经更名过户。现被告马文平暂住在原告房产拒不返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迁出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188号桃源山庄B-15号楼2单元2层17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文平辩称:被告没有返还诉争房屋的义务,被告自2011年由其儿子按揭购买该房屋使用至今,未亲自与原告签订任何买卖合同,原被告之间存在纠纷的法律基础,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于2014年年底向第三人尹玉借款人民币6万元,用该房产进行抵押,因不能办理他项权利,给尹玉写了个关于房屋买卖转让的特别授权。此后被告儿子已经还清,该房屋现在不知什么原因转到原告名下,根据原告诉请,该房屋交易价值7万元,显失公平,可能存在被告代理人尹玉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可能,被告主张该转让无效。另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确认物权关系,应当根据事实法律关系确认,故被告认为被告没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即使被告与第三人尹玉买卖合同成立,本案也属于被告没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马文平与马铭远(曾用名马亮)系父子关系。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188号桃源山庄B-15号楼2单元2层17号房屋的原登记所有权人为马亮(即马铭远)。2014年11月24日,马铭远出具委托人为马铭远、受托人为尹玉的《委托书》,载明:委托尹玉为马铭远的代理人全权办理上述房屋偿还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注销、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注销他项权利完毕之后签订上述房屋买卖合同、代收售房款、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证更名、换取新房证、申请办理房屋登记的相关手续、查档、供热、有线电视更名等相关事宜。受托人代表其签署的上述事宜有关文件其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办理完毕止。该《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后张强购买了该房屋,并缴纳了契税,进行了所有权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现马文平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张强遂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诉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收条、偿还银行贷款收据、委托书、完税证明、房产信息登记簿、户口复印件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强通过买卖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并缴纳了相关契税,进行了所有权登记,张强系合法拥有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188号桃源山庄B-15号楼2单元2层17号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占有原告所有的桃源山庄B-15号楼2单元2层17号房屋并居住至今,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本案诉争房屋虽原登记所有权人系被告之子马铭远,但是原告已通过购置的方式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并于2016年3月28日进行了所有权登记。本案诉争房屋产权自2016年3月28日已发生了变化,房屋所有权人已发生了实质性变更。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3月28日之后仍有权占有诉争房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都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本案被告马文平占有诉争房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其占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应当从占有的诉争房屋中迁出,原告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诉争房屋内迁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从位于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188号桃源山庄B-15号楼2单元2层17号的房屋中迁出;
二、驳回原告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马文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罗玲玲
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邰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