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631号
原告:孟连英,女,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谷立军,男,1959年6月12日生,汉族,骄阳建筑公司员工。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吴春国,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连英与被告谷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连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