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雪与刘廷有、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238号

原告:甘雪,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廷有,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艳,总经理。

原告甘雪与被告刘廷有、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甘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雪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甘雪负担。

审 判 长  彭 涛

人民陪审员  彭 鑫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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