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238号
原告:甘雪,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廷有,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艳,总经理。
原告甘雪与被告刘廷有、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甘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雪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甘雪负担。
审 判 长 彭 涛
人民陪审员 彭 鑫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