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诉吕天伟、刘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4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345号

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仑。

被告:吕天伟,男,满族,1975年6月1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刘晶,女,汉族,1978年1月7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天伟、刘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4元退还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吴志奇

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

代理审判员  刘 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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