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345号
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仑。
被告:吕天伟,男,满族,1975年6月1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刘晶,女,汉族,1978年1月7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天伟、刘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4元退还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吴志奇
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
代理审判员 刘 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