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433号
原告:冯微,女,汉族,1982年6月2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钱静,女,满族,1978年6月9日生,住吉林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微与被告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冯微。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