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381号
原告:张旭,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杜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紫旭,女,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道长江社区行政办事员,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与被告赵紫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旭。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