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628号
原告:张海彬,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佟艳琴,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泰和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蛟河市人民广场1号楼11门2楼。
法定代表人:金强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殊霖,吉林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玉山花园3号楼2单元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薛克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海,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
法定代表人:姜维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吉林市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玥颖,吉林市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彬诉被告蛟河市泰和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彬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彬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人民陪审员 常舒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春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