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彬诉蛟河市泰和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4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628号

原告:张海彬,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佟艳琴,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泰和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蛟河市人民广场1号楼11门2楼。

法定代表人:金强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殊霖,吉林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玉山花园3号楼2单元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薛克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海,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

法定代表人:姜维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吉林市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玥颖,吉林市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彬诉被告蛟河市泰和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彬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彬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人民陪审员  常舒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春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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