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杰诉曾育兰、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4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639号

原告:陈艳杰,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化纤厂退休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曾育兰,女,194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潭区遵义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付文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越,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杰诉被告曾育兰、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艳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艳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2元,原告负担2961元。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

人民陪审员  常舒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春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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