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687号
原告:项会艳,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工业三区C-3-3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孙宁蔚,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会艳诉被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项会艳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会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会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项会艳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春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