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262号
原告:李清辰,男,1976年7 月22 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高新区晟昱副食商店,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代表人:王辉 ,系吉林高新区晟昱副食商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辰与被告吉林高新区晟昱副食商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清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