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593号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江湾路永强2号。
法定代表人:徐淑云,董事长。
被告:刘洋,住吉林高新区天鸿嘉园小区2-1-11-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