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299号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郎雨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姝婷,法务。
委托代理人:杨文鹏,管家经理
被告:张春雨,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爱心老年公寓董事长,住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诉被告张春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