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308号
原告:毛某某,男,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退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王某某,女,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退休,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