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和诉吉林市太帮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医药学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3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145号

原告:王天和,男,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雪源,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太帮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淑清,该公司经理 。

被告:吉林医药学院,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蔡建辉,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学院科员。

委托代理人:韩振军,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和与被告吉林市太帮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医药学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天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志奇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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