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145号
原告:王天和,男,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雪源,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太帮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淑清,该公司经理 。
被告:吉林医药学院,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蔡建辉,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学院科员。
委托代理人:韩振军,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和与被告吉林市太帮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医药学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天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志奇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