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102号
原告:吉林市旺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刘舜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洋洋,总经理。
被告:陈艳玲,女,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月,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飞,男,1955年8月28日生,住吉林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旺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市旺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