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万学,男,1978年3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农民。
申请人蒋乾兰,女,1967年12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农民。
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申请人杨万学、蒋乾兰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昌俊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杨万学、蒋乾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22日经独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蒋乾兰一次性补偿杨万学医疗费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定于2016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住院期间各自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等自行承担。从今日起双方若需再检查治疗的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和损失。
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宣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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