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春节诉贵州聚优特贸易有限公司、郑杰、黄彦、安高、安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12:19
原告:付春节,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

委托代理人:税远平,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聚优特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3层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41128731。

法定代表人黄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杰,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黄彦,男,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安高,男,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安云良,男,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了原告付春节诉被告贵州聚优特贸易有限公司、郑杰、黄彦、安高、安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春节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春节负担。

审判员  陈正敏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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