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6-10-01 12:19
原告:吴某某,男,1987年7月27日生,布依族,贵州独山县人,农民,住贵州省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智,独山县麻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7月3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住贵州省独山县。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吴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睦,2014年正月被告私自外出,不知去向,现双方分居已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在公告期内未提出答辩,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的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

2、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女儿的身份信息。

3、黄桥村大田埂村民小组证明,证明被告于2014年正月初四外出至今不知去向的事实。

4、岑威霞、吴华香调查笔录1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外出至今不归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列证据真实、客观,符合证据规则,予以认定。

本院依法调查被告父亲李正勋的笔录1份,其称“我姑娘不知去哪里了,以前听说在四川南充打工,我们曾经去找过,但没有找到。我姑娘是2013年去打工的,2014年还回家过年,因为吴某某家不理她,所以才来我们家过三十晚,过完年正月初四她去打工后就不知去向了,也没有和家里人联系,我们家里人也去报案了,吴家那边也不去找,也不管”……。

结合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和本院的调查情况,本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如下:

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3月20日生育一女吴某甲,现在苗渊幼儿园上学,后双方因家庭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四外出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达二年多时间,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被告家属要求原告支付寻找李某某的费用10000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吴某某补偿被告李某某家属6000元(此款已当庭兑现)。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因感情不和自2014年农历正月外出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未与被告联系,至今已达二年多时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规定,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现只能就已查明的离婚问题先行判决。因被告下落不明,其女吴某甲只能由原告吴某某自行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婚生女吴某甲由原告吴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蒙泽科

审 判 员  韦绍南

人民陪审员  陆树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再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2条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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