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啟忠等申请宣告丁文敏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10-01 12:10
申请人丁啟忠(曾用名丁启忠)。

申请人丁文芹。

申请人丁文秀。

申请人丁文兴。

申请人丁啟忠(曾用名丁启忠)、丁文芹、丁文秀、丁文兴申请宣告丁文敏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兴武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丁啟忠(曾用名丁启忠)、丁文芹、丁文秀、丁文兴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丁文敏失踪。 事实及理由: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共有七口人,丁文祥(被申请人大哥)于2008年9月1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周玉芬(被申请人母亲)于2015年7月12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丁文敏于1999年8月1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已满十七年。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丁文敏失踪。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户口簿。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

3、城关镇水京村村委会证明。证明被申请人丁文敏于1999年8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4、镇宁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证明。证明申请人丁啟忠于2016年5月27日到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丁文敏于1999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查,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7日到派出所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

5、丁文祥、周玉芬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被申请人丁文敏长兄丁文祥于2008年9月16日死亡,被申请人丁文敏之母周玉芬于2015年7月12日死亡。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申请人丁文敏,女,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原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城关镇玉京村二组51号,身份证号:522529198302240027。与申请人丁啟忠(曾用名丁启忠)系父女关系、与申请人丁文芹、丁文秀系姐妹关系、与申请人丁文兴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丁文敏于2006年6月外出,至申请人诉至本院期间丁文敏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4日在《法制文萃报》上发出寻找丁文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丁文敏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同时查明:被申请丁文敏未婚,无子女,其母亲周玉芬于2015年7月12日死亡,其长兄丁文祥于2008年9月16日死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身份证、户籍注销证明、城关镇水京村村委会证明、镇宁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证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丁文敏于2006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至2016年5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丁文敏失踪时已有近十年,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时间,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的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丁文敏失踪,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丁啟忠(曾用名丁启忠)作为被申请人丁文敏的父亲,申请人丁文芹、丁文秀作为被申请人丁文敏的同胞姐姐,申请人丁文兴作为被申请人丁文敏的胞兄,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丁文敏失踪,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丁文敏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柏兴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黄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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