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3194号
原告于铭,男,1988年2月5日,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许天亮,男,1986年10月15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许天明,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铭诉被告许天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铭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 焱
审判员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