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2352号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义、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刘文义
第二被告:刘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义、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本院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3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
审判员 雷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