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927号
原告于某某,男,1964年10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赫尔苏门村四组。
被告伊某某,男,1970年1月2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