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259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5月16日生,蒙古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王某,男,36岁,汉族,现住宁江区建设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焱
审判员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