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28 09:1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22民初字571号

原告程某某,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十组。

被告宋某某,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

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宋铁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程某某(2008年10月30日出生),长子程某某(2012年1月15日出生)。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被告于2012年11月26日离家后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

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

在开庭审理时,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观点,提供下列证据:

(一)、结婚证书一份,证明程某某、宋某于200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二)、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宋某某于2012年11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程某某、宋某某于200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生育长女程某某(2008年10月30日出生),长子程某某(2012年1月15日出生)。2012年11月26日,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该事实,有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村民委员会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程某某自诉无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本院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程某某、宋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宋某某于2012年11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的规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程元涛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婚生子女在宋铁美离家出走后,一直与程元涛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应由程某某监护抚育,其暂时保留追索自离婚之日起的抚育费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程某某、长子程某某由程某某监护抚育。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由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国辉

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

人民陪审员  王 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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