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772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新条子河村二组。
被告张 某,男,1989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十家堡镇祥和家园2号楼五单元6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