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1437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6月21日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大通路1巷1336号。
委托代理人初某某,女,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胡某某,男,1958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孟家岭镇苏家村八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92元,退回原告刘某某92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