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877号
原告田振铎诉被告邢广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田振铎,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
被告:邢广臣,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小区。
本院受理原告田振铎诉被告邢广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振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振铎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4 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中奎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