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振铎诉被告邢广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1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877号

原告田振铎诉被告邢广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田振铎,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

被告:邢广臣,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小区。

本院受理原告田振铎诉被告邢广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振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振铎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4 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中奎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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