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22民初934号
原告张 某,女,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郭家店镇镇郊村六组。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蔡家镇拉腰子村三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长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