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22民初1253号
原告王某某,女,35岁,1981年1月5日,汉族,地址:梨树县蔡家镇蔡家村四组,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地址:梨树县蔡家镇敬友村五组,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负担59元,退回原告59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