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2577号
原告程世范,女,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干部,现住前郭县。
被告李爱军,女,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
被告田健,男,1984年12月3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世范诉被告李爱军、田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世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焱
审 判 员 刘春来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