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68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郭家店镇四大家村五组。
被告万某某,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蔡家镇马家村四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退回原告300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