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523号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 地址: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成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宏彪公司业务员
被告:于长宝,男,住址:前郭县豪杰花园小区。,
本院在审理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于长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于长宝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于长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