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伟诉被告孙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1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2800号

原告崔伟,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孙惠鹏,男,1981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伟诉被告孙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焱

审判员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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