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2800号
原告崔伟,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孙惠鹏,男,1981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伟诉被告孙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焱
审判员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