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22民初931号
原告潘某某,男,35岁,1980年9月28日,汉族,地址:梨树县蔡家镇拉腰子村一组,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地址:梨树县蔡家镇拉腰子村一组,
本院在审理潘某某与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