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1781号
原告陈某,女,2009年1月8日生,汉族,学生,住梨树县郭家店镇北山小学南辽味饭店楼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蔡家镇老供销社院里一二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