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2664号
原告刘大伟,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
被告贝柱,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江南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伟诉被告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大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焱
审 判 员 刘春来
人民陪审员 吴小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