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1912号
原告郭某某,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孟家岭村三组。
原告那某某,女,1969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桥东一委。
原告马某某,男,1954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桥东一委。
原告井某某,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孟家岭村四组。
原告辛某某,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苏家村一组。
原告吕某某,女,197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桥东委。
原告某 某,男,1943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桥东委一组。
原告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1954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桥东一委。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梨树县孟家岭镇潘家沟村五组。
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梨树县孟家岭镇大河沿村二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那某某、马某某、井某某、辛某某、吕某某、吕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负担93元,退回原告92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