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某某等诉王某某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1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1912号

原告郭某某,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孟家岭村三组。

原告那某某,女,1969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桥东一委。

原告马某某,男,1954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桥东一委。

原告井某某,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孟家岭村四组。

原告辛某某,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苏家村一组。

原告吕某某,女,197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桥东委。

原告某 某,男,1943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桥东委一组。

原告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1954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孟家岭镇桥东一委。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梨树县孟家岭镇潘家沟村五组。

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梨树县孟家岭镇大河沿村二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那某某、马某某、井某某、辛某某、吕某某、吕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负担93元,退回原告92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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