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薛家村民委员会诉孙继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1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3404号

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薛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肖砚春。

委托代理人:张达。

被告:孙继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薛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继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薛家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薛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长  贾志忠

审判员  焦学义

审判员  倪 华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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