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龙诉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9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017号

原告:刘作龙,现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赵忠玲,现住前郭县。

被告: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红光农场一分场。

法定代表人:张军洪,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刘作龙诉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刘作龙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作龙申请撤回对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作龙撤回对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元由刘作龙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翠彤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