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017号
原告:刘作龙,现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赵忠玲,现住前郭县。
被告: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红光农场一分场。
法定代表人:张军洪,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刘作龙诉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刘作龙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作龙申请撤回对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作龙撤回对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元由刘作龙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