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成艳诉被告吴怀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9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180号

原告:徐成艳,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吴怀平,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徐成艳诉被告吴怀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徐成艳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成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成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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