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178号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 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王某某,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