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9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178号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 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王某某,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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