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919号
原告王娟诉被告于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的
原告:王娟,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于彦涛,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王娟诉被告于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娟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