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娟诉被告于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9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919号

原告王娟诉被告于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的

原告:王娟,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于彦涛,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王娟诉被告于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娟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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